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和税法规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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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4 | 提问时间:06/23 16:12
您好,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和税法规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初始计量:
- 会计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 后续计量:
- 会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 处置:
- 会计规定:处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税法规定:根据财税(2007)80号文第三项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06/2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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