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请问公司出售使用过的车辆,原值20万,折旧5万,出售收入10万,盘亏5万。取得的10万已经交了增值税。盘亏的5万记入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的时候这5万我做税前扣除了。也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列了,这样操作正确吗?为什么税局跟我说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损失,要让我把这5万调增呢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05 | 提问时间:06/11 16:02
您好,要调增的,因为您没有提供以下资料,不能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06/11 16:04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