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但新增合同价款不能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和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怎么理解这段话?能否举个例子,谢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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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8 | 提问时间:06/08 00:41
同学,您好。比如约定卖120件产品,每件100元。先发了60件货物之后,客户想要追加30件货物,追加的价格80元/件,假设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这种情况下,原合同120件里面还剩的60件就要和追加的30件合并在一起,看成一个新合同。新合同相当于卖90件货物,一共收取60*100+30*80=8400元。平均每件售价8400/90=93.33元。
06/08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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