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未经一致同意的,以财产份额出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未经一致同意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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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0 | 提问时间:05/20 17:27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转让财产份额,这样的行为是**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这包括了主观上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合伙企业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而如果合伙协议中有约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合伙人一致同意,这种约定在实务中可能存在争议。
此外,《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意味着如果未经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合伙企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就对外转让财产份额,这种行为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可能会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且在法律上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05/20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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