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签了借款合同,但合同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利率,出借方按借款合同利率开票给对方,同时也按同期贷款利率调整了利息差收入一起交了增值税,现在出借方调整的利息差收入要交所得税吗?这部分款项关联企业是不认的,也不会还,他们只按合同还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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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4 | 提问时间:05/16 11:58
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调整的利息差收入属于企业的收入部分,通常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进行征税的。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并且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可,那么在一定条件下,这部分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调整的利息差收入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关于关联企业不认这部分款项并且不会还的情况,这属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和商业决策问题。从税务角度来看,无论关联企业是否承认这部分款项并归还,调整的利息差收入作为企业的收入部分,都应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税法规定,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和申报方式,尽量减少税务负担。例如,可以与关联企业协商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利息收入和支出的具体金额和方式,以符合税法规定和双方利益。
05/16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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