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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2019年6月2日,A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 800元,款项尚未收到;这批商品的成本为40000元。乙公司收到商品后,经过验收发现,该批商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外观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基本上不影响使用,因此,6月20日乙公司要求A公司在价格上(含增值税税额)给予一定的折让,折让率10%,A公司表示同意。假定A公司已经确认收入,与销售折让有关的增值税税额税务机关允许扣减。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84784973 | 提问时间:05/13 13:44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要做分录吗
05/13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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