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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调整利润,评估增值,为什么不减去整体利润,而是减去当期实现的呢?
84785030 | 提问时间:05/03 16:07
小小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使用权益法调整利润时,不减去整体利润而是减去当期实现的利润,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会计原则:权益法要求投资方按照在被投资单位所拥有的权益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这意味着投资方的利润应该基于被投资单位当期实际实现的利润进行调整,而不是基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利润。 2.真实反映:只有当期实现的利润才能真实反映被投资单位在当前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整体利润可能包括了过去多个会计期间的累计利润,而这些利润可能已经被投资方在之前的会计期间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为了真实反映当前会计期间的投资收益,应该基于当期实现的利润进行调整。 3.避免重复计算:如果减去整体利润,可能会导致重复计算的问题。例如,如果被投资单位在过去某个会计期间实现了较高的利润,而投资方已经基于这个利润确认了投资收益,那么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再减去这个整体利润就会导致重复扣除。 4.评估增值:评估增值通常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资产价值上升或未来盈利能力提高等因素导致的。这种增值通常与当期的经营成果无关,而是基于对未来发展的预期。因此,在调整利润时,不需要减去评估增值,而是应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其确认为投资方的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益法调整利润时,应该基于被投资单位当期实现的利润进行调整,而不是减去整体利润。这样可以真实反映当前会计期间的投资收益,避免重复计算,并正确处理评估增值等问题。
05/03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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