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用益物权都需要书面形式设立吗?还是只有居住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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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0 | 提问时间:04/28 10:39
您好,是都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的设立通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书面形式:用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不仅包括居住权,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用益物权。
登记:部分用益物权,如地上权和采矿权等,根据法律的要求必须进行登记。通过登记程序,这些权利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04/2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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