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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我们开发票开给了a公司是去年三月份的事情。然后今年是四月份,他通过b公司付款给我们了,现在我们又不想去作废发票,重新开,重新开发票了,是不是就应该a公司委托b公司付款做一个付款委托书了,应该是付款委托书,不是收款委托书吗?
84784947 | 提问时间:04/09 12:57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在去年的三月份,发票已经开给了A公司,而今年的四月份,款项却是通过B公司支付的。由于发票已经开出且不希望作废重开,那么,为了确保付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实需要一个委托付款的安排。 这个安排应当是A公司委托B公司代为付款给贵公司,因此应该是一个“付款委托书”,而不是“收款委托书”。付款委托书是由付款方(在此情况下是A公司)出具给代付款方(B公司)的,明确B公司代A公司支付特定款项给指定的收款方(贵公司)。 在编写付款委托书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避免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委托书应明确说明付款的原因、金额、收款方信息等关键内容,并由A公司正式授权签署。这样,B公司才能基于这份有效的付款委托书,代A公司完成付款。
04/09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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