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净利润需调整为公允口径再认定投资收益,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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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0 | 提问时间:03/30 16:06
你好,
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净利润需调整为公允口径再认定投资收益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巨大影响力或联合享有支配权,如联营企业,应当采纳权益法核算。
其次,由于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会计政策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因此需要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基于被投资企业调整后的净利润。
接下来,对于被投资方净利润的调整至公允口径,主要是考虑潜在表决权、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影响,以及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等因素。例如,潜在表决权只是经营决策权,不能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因此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时不考虑该因素。又如,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应当予以剔除后计算,如优先股股利。此外,如果被投资企业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也需要进行调整。
最后,这种调整的目的在于更准确地反映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以及被投资单位真实的经营成果。通过调整,投资方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其投资的价值和回报。
举例来说,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权,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某一年度,B公司报告净利润1000万元,但经过审查,发现B公司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导致净利润高估了100万元。那么,在权益法下,A公司在确认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时,需要先将B公司的净利润调整为9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然后再按照其持股比例30%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即270万元。
这样,A公司通过调整B公司的净利润至公允口径,再认定投资收益,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其在B公司的权益和投资收益情况。同时,这也符合权益法强调的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经济实质关系的要求,及时、真实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的权益。
03/3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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