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公司资产委托其他单位对外出租,佣金按收取租金的12%支付。是否超过“佣金不得超过5%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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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9 | 提问时间:03/26 21:17
您好,这实际上源于税法上的规定。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才不能超过服务金额的5%,对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比例税法并无限制。因此,中介费不超过5%是因为超过部分不能计入销售费用而已,并非不能超过,且只对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才有此限制,何况该文件现已失效,也不存在这种说法了。
03/26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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