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想问下,以库存商品换取土地使用权,为嘛不属于不遵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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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6 | 提问时间:03/22 10:40
别除权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特定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相关内容在《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中有讲解。
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的一个专有概念,主要指在债务人破产时,某些债权人根据之前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或依法设定的物权担保,能够不参与普通的破产分配程序,而直接从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得到优先偿还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源于事先设定的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的特别优先权。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利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可能会受到限制。
在涉税法律方面,《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第十四章“破产法律制度”部分详细讨论了别除权的概念及其在破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一章节的内容涵盖了破产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包括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以及别除权等。
综上所述,别除权为已经设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确保其在债务人破产时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付。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四章则为学习和理解别除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知识框架。
03/2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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