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咨询个问题,2022年有个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2021年发布的有个政策,延续用到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两个政策除了有什么区别么,后面这个政策不是算是覆盖了前面的这个政策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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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4 | 提问时间:03/20 14:27
第一个政策是针对2022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加大设备、器具的更新投入,从而进一步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二个政策则是从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面向所有企业,规定在此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只要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就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一政策的覆盖范围更广,旨在鼓励所有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设备、器具进行更新换代,以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03/20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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