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在上海成立分公司是为了发工资、缴纳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公司业务由云南总公司与上海被派遣单位结算开票,收入转入云南总公司账户,总公司账户再转入上海分公司账户,所产生的税费全部由总公司申报,上海分公司一直是零申报,这样合适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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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64 | 提问时间:02/27 22:32
您好,这个是没事的,是允许的哈这个
02/27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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