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所有类型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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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65 | 提问时间:02/19 17:12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
即委托代销业务中的,委托方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款项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180天的当天。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确认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收到代销方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02/1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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