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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哪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84785043 | 提问时间:01/28 10:36
王超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以下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1.货物和劳务的出口以及境外销售。 2.金融、证券和保险业务。 3.个人买卖二手货。 4.农产品、矿产品的销售。 5.交通运输、通信、电力以及收费服务。 6.不动产的销售。 7.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 8.批发和零售贸易。 9.租赁服务和旅游服务。 10.文化、教育以及卫生服务。 11.生活性服务。 12.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 13.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14.存款利息。 15.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16.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7.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8.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19.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20.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2.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费用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23.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2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25.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26.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01/2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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