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本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台甲公司自产的且需要由甲公司安装的机器设备,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设备价款和安装费。
甲公司的税务会计人员学习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认为甲公司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开具给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3000元(10000013),卖装费20000元,增值税为2600元(0000413)
要求:支出家公司的税务会计人员对上述业务的处理存在什么问题?
从本案例中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学堂用户myudnz
于 2022-06-16 09:43 发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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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3 | 提问时间:2023 12/30 22:36
同学好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税率为3%,根据本题目可以建议分别核算。
2023 12/30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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