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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违反了哪些经济法原因是什么?
84785012 | 提问时间:2023 12/28 08:13
胡东东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CMA,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从经济法角度来看,小陈和小刘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培训服务期协议和违约金的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如果小陈和小刘的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并且公司为他们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那么他们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和违约金条款是合法的。 其次,小陈认为自己的培训是业务上的正常安排,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因此不能设置服务期和违约金。但是,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小陈的培训内容确实涉及到专业技术知识,并且公司为此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那么该培训就可以被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 最后,小刘认为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过高,要求公司出具培训发票并按照发票上的数额支付违约金。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相当。因此,如果公司要求的违约金确实过高,小刘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调整。但是,他不能单方面要求按照发票上的数额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2023 12/28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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