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想问下,我们是事业单位全资集团公司,我们代单位收的发自收自支工资的广告费,然后上交财政局,这笔钱我们需要做收入吗,如果广告费比自收自支工资多余的部分,我们自用不上交国库,是不是要分开做账啊上交部分不做收入,不上交部分做收入,还是统一做账啊,全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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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84784970 | 提问时间:2023 12/20 10:17
对于事业单位全资集团公司代单位收的发自收自支工资的广告费,并上交财政局的情况,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判断和操作。
首先,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其中,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核拨的事业经费、事业性收费、上级补助资金、捐赠资金、现金盘盈、按照国管局规定对外投资收益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等。
因此,如果广告费属于事业性收费,那么这部分收入应该作为事业收入进行核算。同时,如果广告费比自收自支工资多余的部分,你们决定自用不上交国库,那么这部分收入也应该作为事业收入进行核算。
在具体操作上,你们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1.收到广告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2.上交财政局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对于不上交国库的部分,可以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不需要进行额外的账务处理。
2023 12/20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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