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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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12/07 12:13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属于上述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23 12/07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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