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怎样鉴定是不是研发活动?研发支出在资本化是不是最后计入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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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0 | 提问时间:2023 12/05 14:36
你好 参考一下这个 案例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之一,是企业开展的项目属于研发活动范畴。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研发活动的判断,具有较强专业性,是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难点。日前,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请专家鉴定的项目中,挑选了3个典型案例,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
案例1: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国内外电子助力制动系统的现状以及汽车智能化和电动化技术的发展前景,提出了该项目研发目标,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在电动及混动车型上,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解耦能力,能够配合再生制动,提高制动能量回收效率。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包括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等。技术创新点包括通过系统及算法开发、电控软件及硬件开发、机械结构开发,以及系统集成验证等设计开发,达到项目设定的六大功能;具有十个“创新点”、两个“先进性”,显示了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企业认为基本实现了目标提出的六项技术指标,且六项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显示本项目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经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的目标是为了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实现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属于“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的情形。实施过程中,实现了×××+×××+×××的技术组合,3-box制动解决方案,使制动系统在具备足够制动效能的基础上,还具备比现行标准更快的响应速度、更精确的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六项功能;掌握了基础助力踏板支撑感、能量回收过程中车辆减速度平顺性、无真空制动助力的情况下的刹车助力、其他软硬件技术四大关键技术;所实现的制动效能与响应速度、制动压力控制及主动制动能力、解耦能力、制动能量回收等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与目前国内外同类产品六大技术指标数值(或数值范围)比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立项通过。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电路、传感器、机械、算法设计,以及测试、试验(台架、整车)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三年实施期间从“资料吸收、产品设计开发”到“小批量试制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改进和提高,在不断试错过程中逐步达到预期的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进行验收,并已获得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提出专利申请。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向专利部门提出申请。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2:智能××多功能办公桌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针对市场上办公桌的传统办公单一属性,企业认为“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的研发目标旨在办公智能化、舒适度等方面实现突破性的创新。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关键技术”“创新点”“技术指标”等介绍内容,均笼统地描述为“包含×××功能”“实现×××功能”。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判断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是将现有成熟产品“办公桌”“旋转式抽屉”“USB接口”“电源插座”“LED灯”等组件简单组合,这些组件在当下市场中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工业产品。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化产品的简单组合。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系统性体现不足
项目技术路线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简单介绍为“立项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技术方案与加工工艺确认—样品制作……”,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三)项目实施过程缺乏实验记录,无法证明研发结果不确定性
项目完成情况仅简单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各项参数均已达标,满足立项设计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4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3:**社群粉丝经营平台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随着业务发展和群规模的不断扩张,企业发现运营人员承压、服务相应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逐渐浮现,希望通过粉丝经营平台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在企业**社群粉丝经营平台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会话存档部分使用了Kafka消息队列,有效解决了大批量会话存档以及分发给数据室备份等并发问题,同时增强了系统的稳定性与实时性能。为了增加系统可靠性的要求,开发团队进一步优化了会话存档相关流程,以及为保证数据稳定,实时使用Kafka将数据发送给数据室,保证数据可靠性。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该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运用了诸多新技术,如:
1.ACS云技术:多可用区架构部署、快速交付、弹性扩容,提升运维效率及核心竞争力。
2.数据传输安全技术:敏感信息使用国密算法进行加密传输,定时漏洞扫描,数据多渠道备份,多维度保障系统安全。
3.数据保障技术:业务数据会基于重要程度进行入库,使得数据能够沉淀并保障数据安全,数据库层面主备共存,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保存。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的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该项目是企业**平台的简单应用开发,目标是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在线客户社群管理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
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小程序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及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现有技术,同时基于Redis和Kafka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上述技术是较为成熟的软件技术框架和PAAS服务,可用性和易用性已经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该项目作为企业**应用开发,属于运用现有信息技术进行的常规软件相关活动,活动的结果事先具有确定性。同时研发结果的性能指标主要由其依赖的ACS节点数量、Redis框架和Kafka框架决定,而项目自身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最终性能影响不大,并未体现研发结果不具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是“运用已知方法和现有软件工具进行商业应用软件和信息系统的开发”,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2项“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1分析——
抓住三个要点,掌握研发活动判断基准
2023年08月11日 版次:06 作者:吴量 周宏宇 付家麟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以下称2.0版《指引》),在“研发活动界定”部分,详细介绍了研发活动判断的三个基本要点——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不确定。从《案例1:机电伺服电子助力器》可以清晰地看出,抓住了上述三个要点,就掌握了研发活动判断基准,从而很容易获得专家认可。
——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2.0版《指引》指出,可以通过一些问题,确定项目是否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如该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是否在一定范围内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研发成果是否不可预期?案例1中,专家认为,企业通过掌握关键技术所实现技术指标数值,优于现行行业标准和国内外同类产品,印证其属于“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进而符合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要求,而非企业自述的“具有十个‘创新点’、两个‘先进性’,显示了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也就是说,在自行判断研发活动时,企业应注重客观事实,重点围绕项目是否涉及明确的关键技术并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评估其所处行业水平,进而得出是否具备明确创新目标,不应主观臆断,只是笼统地描述创新点。值得注意的是,判断研发活动应依据当时的行业技术水平,不应以所涉及领域过去的技术水平为参考,以免造成判断偏差。
——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2.0版《指引》明确,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围绕具体目标,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经过立项、实施、结题的组织过程,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案例1中,专家认为企业对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决议过程,实施过程中有合理且专业的研发团队、技术储备、基础设施等研发条件支撑,结题过程获得专家验收通过,满足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的要求。不难看出,系统组织形式,需要有为实现创新目标切实开展的组织实施与投入活动,并留存相关关键材料。这提醒企业,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和前提。
——研发结果不确定。2.0版《指引》指出,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实现预期的,必须经过反复不断的试验、测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可能。案例1中,专家认为企业对项目具有详细的研发进度规划与必要的测试结果记录,能够体现通过反复试错、改进达到预期技术目标的过程,符合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的要求。由此可知,企业围绕预期技术指标开展相关试验测试,是研发活动的必要环节,保留此环节的记录材料,既可以体现研发结果的不确定性,又可以支撑项目预期技术目标的创新性。
笔者认为,完备的项目管理流程,可以让研发活动的判断更“省力”。即企业要想让研发活动的“名副其实”被有效地识别,需要建立对研发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结题的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同时保留立项决议、项目计划书、进度测试记录、结题报告等必要文件。同时,还应匹配相应的专利信息等佐证项目成果及技术先进性的材料。
(作者单位:毕马威中国)
案例2分析——
抽丝剥茧,识别“假研发、真生产”
2023年08月11日 版次:06 作者:钱燕翔
《案例2:智能××多功能办公桌》中,专家从项目目标、技术路线、研发结果三方面分析,剥开研发活动的“包装”,露出“智能××多功能办公桌”是将产品简单升级的本质。智能××多功能办公桌将现有成熟产品“办公桌”“旋转式抽屉”“USB接口”“电源插座”“LED灯”等组件简单组合,此项目既没有目标的创新性,又没有技术指标来把关,更没有研发实验的资料作支撑,是较为典型的“假研发、真生产”项目。
“假研发、真生产”项目,一般表现为将专利技术直接应用于新产品、将原有组件进行组装、产品常规维护升级等。这些“研发”通常没有创新目的,只是对已有成果的简单运用,并且“研发结果”几乎没有失败,均有成品产出。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我们在日常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将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或享受优惠金额达到一定范围的纳税人作为重点对象,采用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的“三步走”调查方法,确定企业是否为真研发。
第一步,案头分析。该阶段,我们主要根据企业提供的文书资料,从理论上判断研发活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首先,主要根据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决议文件,判断项目是否具有明确创新目标。其次,根据研发人员名单、人员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等资料,判断该研发项目是否有系统组织形式,是否有人、财、物等系统支持,是否有较完整的研发活动过程记录。最后,根据试验记录、研发材料的使用和产生废料情况、项目或课题的结题或验收报告等,判断研发结果是否具有不确定性。通过案头分析,我们可能会发现资料不完整、账表不一致等问题,初步排除一些简单工艺的“真生产”。
第二步,税务约谈。该阶段,我们主要对案头分析时发现的疑点,与财务人员和研发人员进行确认,并对前期未提供完整的资料要求纳税人进行补充。通常,我们会随机选择研发人员进行询问,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研发材料的领用情况、研发项目内其他人员分工等,以了解研发活动的日常开展情况,并可基本判断是否存在研发与生产人员区分不清的情况。针对财务人员的约谈,我们通常会同步查看会计账簿、凭证,对相应的财务资料存在不合理的情况要求解释。例如,笔者曾经在税务约谈中发现,报表中直接消耗材料占每月全部材料消耗比值为固定值,纳税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更详细的研发材料领用明细,最后承认了该数据按估计值填报。税务约谈可以进一步排除弄虚作假的“研发”,对研发费用进行更为翔实的核查。
第三步,实地调查。我们会根据前期的核查结果,对仍有疑点的企业,或按比例抽取一定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主要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址进行走访,重点查看研发设备和研发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有专门研发区域的,可以查看办公场所与人员是否匹配、研发材料领用是否规范、是否有研发过程的记录、研发失败产品如何存放。研发与生产有共用设备或人员的,着重查看是否有工时记录等能对生产和研发进行明确区分的证明材料。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
案例3分析——
成果的直接应用不属于研发活动
2023年08月11日 版次:06 作者:郭琪燕
《案例3:**社群粉丝经营平台》中,企业希望通过粉丝经营平台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计划基于Redis和Kafka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该项目的前端技术是**小程序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及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现有技术,上述技术均为成熟技术,可用性和易用性已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属于“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我国将统计范围内的科技活动分为三类:研究与试验发展(R%26D)活动、R%26D成果应用以及科技服务。其中,R%26D活动是科技活动的核心组成部分。与其他科技活动相比,R%26D活动最显著特征是创造性,常常会产生新的发现、发明或新产品、新技术等,预定目标能否实现往往存在不确定性。其他科技活动都是围绕R%26D活动发生的,要么为R%26D成果向生产和市场转化提供支持(R%26D成果应用),要么为R%26D活动及知识传播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支持服务(科技服务)。
R%26D成果应用阶段,是为使试验发展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作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运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活动。案例3中,企业将现有的成熟技术——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应用于粉丝经营平台,就是成果的直接应用。
当前,不少网络平台涉及技术的应用和开发,相关项目是研发活动还是成果应用?简单来说,将已有的技术知识直接运用于生产环节设计、试制的,是成果应用;符合“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不确定”的要求的,为研发活动。
实务中,对专利、技术诀窍等科技成果进行复制、直接应用形成新产品的,是成果应用;采用国内已有技术,对产品进行非实质性改进或者是仅作一些小的调整或修改,属于仿造或模仿,制造出的样品只能算复制品,这种情况也属于成果应用。
2023 12/05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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