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发生以下业务:(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
(2) 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 000千克,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1万元(不含税),乙企业没有同类药酒出售。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千克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 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款项已收付。将剩余100千克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千克150元。
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为0.5元每500克或500毫升。
对第三笔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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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11/09 22:01
借银行存款20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3400
借税金及附加1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8000
2023 11/09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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