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5 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购进大米用于生产雪饼,支付价款 100000 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大米已在当月全部领用。 (2)购进贷款服务,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税额 5000 元;购进一批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食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注明税额 6000 元;租入一栋房屋,一层作为生产车间,二层作为职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90000 元。 (3)乙企业向甲食品厂购买了 1000000 元(不含税)货物,甲食品厂给予乙企业 10%的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且折扣额在备注栏标明。 (4)甲食品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的食品,合同约定的含税总价款是 22600 元,合同约定 5 月收取总价 款的 40%,剩余款项于 6 月支付。 已知: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
(2)、针对业务(3),计算甲食品厂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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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3 | 提问时间:2023 11/0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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