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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段政策主要是指什么意思?全员全额是指的项目地所有人员吗?)
84785015 | 提问时间:2023 10/30 10:49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段政策主要是关于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如何为其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首先,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是为了保障跨省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能够得到正确的扣缴和缴纳。 其次,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对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单独的扣缴和申报,而不是对整个项目地所有人员进行一揽子的扣缴和申报。这样可以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都能得到正确的计算和缴纳。 最后,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只要施工单位已经进行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税务机关就不应该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避免重复征税。
2023 10/30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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