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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项目之前是总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已经开过发票给总公司,部分已付款。现在甲方要求用分公司核算,供应商可以直接开发票给分公司吗?已经开过的给总公司的发票如何处理?
84785014 | 提问时间:2023 10/25 16:16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如果甲方要求用分公司核算,那么供应商可以直接将发票开给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开过的发票给总公司的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给分公司。 具体来说,供应商可以将发票开给分公司,然后由分公司进行付款。已经开过的发票给总公司的需要作废或者冲红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发票给分公司。这样可以确保分公司和总公司在财务上的核算清晰明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操作还需要考虑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在操作前先与甲方、供应商以及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甲方要求用分公司核算,那么供应商可以直接将发票开给分公司。此时,总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供货合同仍然存在,只是发票的开具方和接收方变为了分公司。 对于已经开给总公司的发票,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1.追回已开发票并作废:如果总公司还没有将发票交给分公司,那么可以联系总公司,追回这些发票并作废。然后,供应商可以将新发票开具给分公司。 2.变更合同方并重新开具发票:如果总公司已经将发票交给分公司,那么供应商可以与甲方协商变更合同方,并将发票重新开具给分公司。同时,需要将原发票收回或注明作废。 3.分摊费用:如果供应商不能将原发票作废,可以考虑将原发票的费用分摊到新合同中。例如,原合同总金额为1000元,其中500元已开具发票给总公司,现在需要将这500元分摊到新合同中,并在新合同中重新开具发票给分公司。
2023 10/2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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