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202X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5日,购进材料一批,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
(2)7日,以银行存款偿还前欠的部分货款90 000元。
(3)8日,销售产品,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额为26 000元,商品已发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4)1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购进设备款,不含增值税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额为6 500元,设备需安装后方可使用。
(5)12日,采用赊销方式向某公司销售产品,产品已发出,产品价目表中所列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00 000元,商业折扣为15%,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30,n/45”,按照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计算,甲预计对方能够取得1%的现金折扣。同时为对方代垫运费3 000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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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3 10/21 14:07
您好,这个还要其他的吗
2023 10/2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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