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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6 月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乙公司销 售商品,不含税价格为 3000 万元,成本为 2 500 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 代销清单,甲公司也未对该业务进行增值税处理。 要求:甲公司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如何处理。
84784995 | 提问时间:2023 10/17 12:43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甲公司在2021年6月采用了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但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未收到代销清单,也未对该业务进行增值税处理。因此,甲公司的增值税处理是不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收到代销清单之前已经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应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计算增值税。由于甲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未收到代销清单,因此应该按照销售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计算增值税。 因此,甲公司应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具体处理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借:应收账款 30,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0贷销项 2.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0,000贷:库存商品 25,000,000 3.计算增值税:应交增值税 = 30,000,000 x 1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对于前期会计处理如果有误,应该进行差错更正。如果甲公司在前期已经对该业务进行了部分处理,例如确认了部分或全部收入或成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 综上所述,甲公司应该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并计算增值税。如果前期处理有误,应该进行差错更正。
2023 10/17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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