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选派职员作为扶贫帮扶干部驻点乡镇,发放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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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2 | 提问时间:2023 10/10 14:40
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应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保险赔款。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中国**党员以及国家机关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代表的特别荣誉津贴
2023 10/1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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