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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
如何区别两个概念
1、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2、原告提供证据的时间是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但被告提供证据的时间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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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2023 09/27 09:36
这两个概念主要是关于行政诉讼中举证期限的规定。在概念1中,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举证。在概念2中,原告需要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而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
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举证主体:概念1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需要针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举证;而概念2中,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需要在庭审前或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
2、举证时间:概念1中,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举证;而概念2中,原告需要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
3、举证内容:概念1主要针对的是被诉行政行为的举证,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概念2中,原被告双方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需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
总之,这两个概念都是关于行政诉讼中举证的规定,但是具体内容有所不同。概念1主要针对的是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举证,而概念2中是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同时,概念1中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举证,而概念2中原告需要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
2023 09/2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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