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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如果签订的是总包合同,符合这个条件吗?建筑合同和总包合同有什么区别?
84785005 | 提问时间:2023 09/21 12:20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总包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建筑合同形式,总包合同通常涵盖了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和维修等责任,包括材料采购、施工进度、质量控制等方面。总包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项目的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是总包合同,然后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那么第三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与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的建筑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总包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合法,或者如果总包合同与该条规定存在冲突,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建筑企业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在这个背景下,总包合同并不符合该规定的情况。 总包合同通常指的是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包含了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采购等各个方面,并以一个合同的形式确定了各个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在总包合同中,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方,负责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采购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与该规定中的情况不同,总包合同中建筑企业是作为总承包方,而不是授权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因此,总包合同不符合总局公告2017 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总局公告2017 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是为了减轻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而设立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2023 09/21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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