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M和N产品。2022年8月份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本月完工入库M产品一批。为推销该产品共发生支出568 000元,其中电视广告费 500 000元、参加推介会的展览费60 000元、专设销售机构人员薪酬8 000元。全部款项以银 行存款支付,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3 600元。 (2)本月发出M产品委托乙公司进一步加工为N产品,发出M产品实际成本为400 000 元,支付加工费5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6 5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 缴消费税110 000元。收回加工完成的N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相关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3)销售M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65 000元, 收到客户出具一张面值为565 000元、期限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全部款项;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为360 000元。 (4)月末,经计算本期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 743元,教育费附加747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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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8 | 提问时间:2023 09/16 14:22
你好,请问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是需要做这个业务的分录吗? )
2023 09/1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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