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器商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十一”国庆节期间欲举行促销活动,现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销售一台空调,赠送一台电饭煲。空调成本为2100元,售价为3000元;电饭煲成本为210元,售价为300元。
方案二:购买一台空调和一台电饭煲,给予300元的价格折扣,并将价格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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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87 | 提问时间:2023 09/15 08:56
方案一:
销售空调取得的销售额为 3000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 3000×17%=510元,其进项税额为 210×17%=35.7元,成本为2100+210=2310元,利润为 3000-2310=690元,应纳所得税为 690×25%=172.5元。
赠送电饭煲的行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为 300×17%=51元,其进项税额为 21×17%=3.57元,成本为210元,利润为 300-210=90元,应纳所得税为 90×25%=22.5元。
方案二:
将价格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销售额和折扣额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因此销售额为 3000+300=3300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 3300×17%=561元,其进项税额为 (2100+210)×17%=377.7元,成本为 2100+210=2310元,利润为 3300-2310=990元,应纳所得税为 990×25%=247.5元。
综上所述,方案二最优。
2023 09/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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