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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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0 | 提问时间:2018 01/19 14:43
购买方(母公司)可以在购买日对被购买方(子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重分类。比如某项股票投资被购买方在其个别报表中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购买方准备将其近期出售,从而在合并报表中将其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样,同一项资产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中确认为不同的资产。
2.吸收合并
合并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对于被并方的或有负债,如果公允价值能够确定,即使不是“很可能”发生,也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被并方合并前存在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不予以确认。但并入的其他资产或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项目。
被购买方未确认的某些权力,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购买方应确认为无形资产:(1)源于合同性权力或其他法定权力;(2)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二、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成本与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1.控股合并
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按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因此,母公司的账簿上及个别报表中,并不反映合并成本与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但该差额体现在合并报表中。合并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差,正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商誉”,负差在合并利润表中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即负商誉)。
2.吸收合并
合并成本与被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差,正差确认为“商誉”,负差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即负商誉) 。即,该差额体现在主并方的账簿上及个别报表中。
2018 01/19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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