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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这个选项A是有救灾性质的,为什么也是可撤销,是正确的呢?
84784957 | 提问时间:2023 09/04 23:40
云苓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该条规定一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无理由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即任意撤销权,也可称为无理由撤销权。第二款规定的是第一款的例外情形,即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了或者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撤销的。 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就是法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
2023 09/04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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