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9年8月向乙公司交付A产品3 000件。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发货,并致使乙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019年11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9 000 000元。2019 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 公司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6 000 000元, 乙公司未确认应收赔偿款。2020年2月8日,经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8 000 000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 8 000 000元。甲、乙两公司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20年3月1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甲、乙公司资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双方均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要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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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10 | 提问时间:2023 09/03 14:46
您这个题目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23 09/0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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