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8日,甲将挖掘机出租给丙,丙将挖掘机出售于丁,丁不知道丙并非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11月16日交付挖掘机。11月15日,丁得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甲而不是丙,并且甲不知晓自己与丙的交易。当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11月16日丁将挖掘机以110万元出售于戊。当日,戊依约付款,丁亦依约交付挖掘机。戊不了解挖掘机之前的交易情况,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机的所有权人。11月17日,租期届满,甲要求丙返还挖掘机,发现挖掘机已辗转至戊手。甲遂请求戊返还挖掘机。
1、丙是否有权将挖掘机售予丁?简要说明理由
2、戊是否可以主张善意制度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简要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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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13 | 提问时间:2023 08/30 16:19
您好,同学,请稍等下
2023 08/30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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