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个专业的老师回答一下: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可以这样理解吗?也就是个人没办理税务登记,但是从事了应税项目,只要金额每月在10万内,季度30万内,那么不用开发票,只要有收款凭证,收款凭证上面记载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就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了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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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3 08/21 11:34
不是这么理解的,你这个金额不对,每次的金额是500以内,一个月不能超过2万。零星支出,每个每次五百一个月2万。税务局定的政策,税前扣除是每次500以内按次
2023 08/2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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