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乙 、丙共有一套房屋,各自所占的份额均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丙主张将此房内部进行豪华装修,甲表示赞同,但乙反对,经査,甲 乙 丙之前对此情形并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丙和甲不得进行装修
b因甲和丙所占份额已经达到了 2/3以上,因此甲和丙可以进行装修
c甲和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进行装修
老师请问甲和丙所占份额等于三分之二,这个等于三分之二也算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吗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7/13 16:35
你好; 这个题目是
正确答案B
这个地方是这样来理解; 比如 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丙三人的关系是按份共有,并且同意的份额已经达到了2/3以上,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
2023 07/13 16:37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