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预收款销售货物的,是否全部按发出商品来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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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7 | 提问时间:2017 12/29 21:13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四)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017 12/29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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