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材料一批用于生产小电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0元,增值税1950元;外购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00元,增值税5200元;
(2)委托外贸企业进口一批塑料材料,关税完税价格16000元,关税税率6%,支付相关税费后将材料运回企业,海关填发了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销售40台自产小电器,取得含税收入15450元;
(4)将5件自产小电器无偿赠送给客户使用;
(5)将使用过的一批包装物出售,取得含税收入2060元;
(6)将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出售,原值30000元,含税售价12 360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20年1月进口塑料材料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2020年1月出售包装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企业2020年1月出售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该企业2020年1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38 | 提问时间:2023 06/20 12:44
(1)计算该企业2020年1月进口塑料材料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16000*(1+6%)*13%=2204.80
2023 06/2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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