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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王某向李某租赁设备,双方约定租赁期间1年,自2018年7月1日起算,租金最晚于2018年 12月31日一次性全部付清。2019年2月1日,李 某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催要设备租金,王某当日签收催款通知书后未作出任何回复。 2020年10月1日,李某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 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 某应当最晚于何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才能保全其胜诉权? 请从下列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并请具体陈述 理由。(注意分析需有条理,适用法律依据需准确.) A2021年7月1日 B2021年12月31日 C2022年2月1日D2022年2月21日并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设备租期起止时间是何时? 2本案适用什么诉讼时效? 本案中有无诉讼时效的中断?请分析。 4本案中有无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请分析。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6/03 12:34
新新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正在为您解答
2023 06/03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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