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李某租赁设备,双方约定租赁期间1年,自2018年7月1日起算,租金最晚于2018年
12月31日一次性全部付清。2019年2月1日,李
某向王某发出催款通知书,催要设备租金,王某当日签收催款通知书后未作出任何回复。
2020年10月1日,李某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
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
某应当最晚于何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才能保全其胜诉权?
请从下列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并请具体陈述
理由。(注意分析需有条理,适用法律依据需准确.)
A2021年7月1日 B2021年12月31日
C2022年2月1日D2022年2月21日并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设备租期起止时间是何时?
2本案适用什么诉讼时效?
本案中有无诉讼时效的中断?请分析。
4本案中有无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请分析。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6/03 12:34
您好,正在为您解答
2023 06/03 13:19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