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9年12月初,A材料账面余额为90 000元。该企业12月份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5日,购入A材料1 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9 000元。另支付该批材料的运费4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60元,支付该批材料的保险费1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10千克。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均已通过银行付讫。
(2)15日,委托外单位加工B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B材料成本为70 000元,支付加工费20 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 6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0 000元,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款项均已支付。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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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05/24 21:40
您好,这是是咨询什么的啊
2023 05/24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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