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将一批粮食,成本24800元,发往B厂,委托B厂生产加工成白酒。
(2)B厂收取加工劳务费1万元(不含税),共加工白酒10吨,当地无同类市场价格。由B厂代收代缴消费税。
(3)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全部用于继续生产高档白酒,本月出售高档白酒1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款已收。
(4)销售自产白酒2吨,取得不含税收入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260元,约定包装物的周转期为3个月。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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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5/22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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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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