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商品,发出原材料价值50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消费税税额为30万元,该加工商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收回商品时应记入“应交税费”科目的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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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9 | 提问时间:2023 05/12 15:24
增值税作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均应记入“应交税费”科目的借方,因此“应交税费”科目的金额=26+30=56(万元)。
2023 05/12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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