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单位购买车辆专为员工子女提供接送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
3.单位为员工提供的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问题:
1.这三点逻辑上我有点糊涂,感觉互相有点冲突。尤其是第一点和第二点,互相矛盾我有点不知道怎么去梳理。
2.就第三点,外购熟食进项税不得抵扣,算作福利费;如果是员工食堂采购的生菜有进项税,可不可以抵扣?和外购熟食一样都做进项转出做费用?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初级职称#
84784970 | 提问时间:2023 04/23 13:46
第一点说的是不交增值税。
第三点是属于福利费进项,不能抵扣,这是说两个问题。
2023 04/23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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