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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拒绝付款,请问丁公司可以行使追索权吗?丁公司如何能拿到钱呢
84784977 | 提问时间:2023 04/18 16:25
小龙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CMA,初级会计师
首先,丁公司不能向甲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因为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即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债权权利。
2023 04/1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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