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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外籍个人在我们公司任职受雇,个税的扣除项目和我们正常的一样吗?
84784982 | 提问时间:2023 04/13 16:31
venus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1.长期驻在人员   (1)永久居住者   对于永久居住者,应就其来源来全世界的所得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住者   对于居住者,其在国外滞留期间由境外企业支付并且不由中国境内企业负担的收入不征税,但由中国境内企业负担或者是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但属于在中国滞留期间的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长期驻在人员   (1)非居住者   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企业,管理者会从境外企业总部外派过来的,因此这类外籍人员会较多。   (2)短期滞留者(“跑天数”人员)   关于税法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部份人员一般指除了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之外,还会在其他地方任职(比如香港),因其往往兼任中国境外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会按其工作天数来计征个人所得税,俗称“跑天数”。   对于有在其他境外企业兼职的人员,由于工作需要,因此其在中国境内企业的实际居住时间及工作天数有时很难准确预计。因此,对于此类“跑天数”的人员,当不能确定其在一年内在境内的居住时间及工作天数时,应根据慎重原则,作为超过183天来进行计算。因为,如果其在平时申报时按183天以内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其实际超过183天的话,除了要按183天来计算补交以外,还会产生滞纳金或罚款。“跑天数”的人员,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有2个不同的计算公式:   ①居住时间为183天以内的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②居住时间为183天以上1年以内的   应纳税额 =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023 04/13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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