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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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47 | 提问时间:2023 04/03 11:30
同学
你好,
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总分公司,属于汇总纳税企业,应当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本法。
上述管理办法既适用于年度汇算清缴,也适用于季度(月)预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今天以一个完整的案例,来探讨下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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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总部为管理机构,没有经营业务,下属两个分公司分别位于上海市和天津市,均符合57号关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总分公司所得税按照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适用所得税率为25%。
总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甲公司应将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的收入成本汇总计算,填报在甲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预缴申报表主表》)相应栏次。
假定,2017年第一季度,上海分公司实际利润额为3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费用100万元),天津分公司实际利润额150万元(500万元,成本300万元,费用50万元),甲公司总部发生费用50万元,甲公司本季度《预缴申报表主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甲公司尽管是空壳,没有取得收入,但是其机构所在地北京也分得了50%的应纳税额。
这一步操作的目标是,将企业汇总的应纳税额在总公司和两个分公司之间平分,可以将其称为一次分配。
甲公司分得的50万元税额,25万元入北京库,25万元入中央库,这是财政分配的问题,企业无需关注太多。
两个分公司一共分得的50万元,将由甲公司在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之间再做一次分配,也就是第二次分配。
分公司之间分配的比例,就要考虑两个分公司的贡献了。
第二步:根据57号文的规定,分公司的分摊比例要按照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假定,2016年度两个分公司营业收入占比为60%:40%(上海:北京),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占比均为50%:50%,则上海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6×0.35+0.5×0.35+0.5×0.30=0.535,天津分公司2017年分摊比例为:0.4×0.35+0.5×0.35+0.5×0.30=0.465。
注意:上述分摊比例自2017年汇算清缴起,应保留小数点后10位。
上海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535×50=26.75万元
天津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465×50=23.25万元
甲公司填报预缴申报表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以下简称《分配表》)如下:
第三步:甲公司在预缴申报时,除需要报送《预缴申报表主表》和《分配表》外,还要报送:甲公司本季度财务报表(佐证实际利润额)和两个分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佐证分摊比例)。
第四步:甲公司预缴申报后,要取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将复印件分别交由上海和天津分公司。
这一步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总分公司都有风险。
分公司要做的事儿
第一步:分公司根据甲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预缴申报表主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做预缴申报,注意:分公司只需要填写第30行、第32行、第33行三行。
第二步:分公司将取得的加盖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随同分公司的《预缴申报表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023 04/0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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