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物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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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4 | 提问时间:2023 03/30 10:41
你好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来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自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知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道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知识产权的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6、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023 03/30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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