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涂料生产公司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1)5日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涂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50万元;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涂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本月已发出销售涂料的80%。(2)12日赠送给某医院20桶涂料用于装修,将100桶涂料用于换取其他厂家的原材料。当月不含税平均销售价500元/桶,最高不含税销售价540元/桶。(3)15日委托某涂料厂乙加工涂料,双方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原材料,材料成本80万元,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10万元(含代垫辅助材料费用1万元)、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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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3/17 14:34
甲公司当月发货的涂料以不含税价格计算,350万元的直接收款销售额、200万元的预收货款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80%已发出;赠送给某医院20桶涂料用于装修,不含税销售价500元/桶(最高价格540元/桶),另将100桶涂料用于换取其他厂家的原材料,无增值税;12日委托乙厂加工涂料,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10万元(含代垫辅助材料费用1万元)、增值税1400元,甲公司提供原材料成本80万元,增值税已由乙厂纳税。
2023 03/17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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